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核技术应用、技术服务、人才教育培训等领域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相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的策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开展核能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行业法规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调查研究,根据授权,开展核能行业统计工作,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向会员通报有关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核能可持续发展论坛等研讨交流会议活动;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并且开展运行核电厂和核电工程建设项目等同行评估、技术上的支持及经验交流等自律性活动,促进核能安全、质量、绩效的改进与提升;

  (五)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六)组织并且开展全国核能系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

  (七)组织开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组织或参与制订核能行业技术规范、服务准则、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相关工作;

  (八)建立完整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业规范、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自律性管理制度,促进核能行业安全文化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九)组织并且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招商推介,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协助企业开拓市场,受政府部门委托或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中国国际核电工业展览会等展览会和交易会;

  (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好本会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等,组织做好核能公众沟通与文化宣传活动;

  (十二)组织并且开展同境外核能行业组织及其他机构的友好交往、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行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先进核能系统创新及核技术应用;

  (十三)代表行业和会员,积极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协助政府部门和会员做好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十五)组织并且开展核能网络安全等信息化服务,促进核能行业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化升级;

  (十六)承担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符合本会宗旨及经营事物的规模的其他活动。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四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做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出现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会工作部备案;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能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本会理事长实行轮值制,在本会副理事长单位中有核电建设或运营业务的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轮值,其轮值理事长推荐人选应为单位现职主要负责人。

  (一)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做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做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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