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违法、损坏金融管理次序和金融欺诈违法、安排(领导、参与、庇护、怂恿)漆黑恶势力性质安排违法等罪犯惯例会晤亲属规模原则上仅限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
罪犯未成年子女会晤时能够由其监护人伴随,14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会晤时应当由其监护人伴随。罪犯亲属因年迈、患病、残疾等原因确需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伴随会晤的,凭有关状况及联系证明,经监狱审阅后,能够答应伴随会晤。
会晤资料:初次会晤家族应带着亲属联系证明、自己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会晤;非初次会晤家族应带着身份证原件前来会晤。
亲属联系证明包含户口簿、结婚证、出世医学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城镇、大街、公证部分、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人民法院判定书中已清晰罪犯与亲属联系的,可视为联系证明。
1.会晤每月一次,家族应根据上述会晤时间表在罪犯地点监区会晤日当天前来会晤;会晤人数一般不超越三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亲属不计在内)。
3.会晤人员需将个人物品存放在会晤室储物柜中。不答应到办公楼等其他非规则区域活动。
4.在会晤过程中制止带着手机等摄影设备,禁止在会晤室摄影、录像、录音,不得运用切口、暗语,严写纸条私自传递信息,一经发现将当即间断会晤,并根据有关会晤规则暂停服刑人员会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