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曝光一批涉及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8-11 09:03:59 |   作者: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今年以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网络直播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现将查处的第一期涉及网络直播营销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守法意识,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2024年5月,德清县公安局在某抖音直播间发现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擅自销售假冒德清辖区内浙江某服饰公司注册商标的“艾某诗”服装产品的情况。

  经查,该直播间售卖的商品不仅款式与浙江某服饰公司旗下品牌“艾某诗”服装一致,且商标与吊牌也同样一致。确定售假嫌疑后,有关部门第一时间锁定了嫌疑人的直播地点。

  2024年7月10日,德清县公安局根据上面讲述的情况组织警力,分别在嘉兴、杭州等地集中收网,当场捣毁直播窝点4个,仓储窝点1个,抓获嫌疑犯11 人,现场查获假冒“艾某诗”服饰 20000 余件,涉及金额600 余万元。目前,10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2024年4月15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湖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广告中对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化妆品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56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该局收到上级部门监测线索,发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发布的直播内容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一款喷雾时宣称具有医疗美容效果,该喷雾经确认为普通化妆品,不具备直播中宣称的功效。在介绍某草本肌蜜霜时,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长兴雉城某餐饮店设立销售虚假团购券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该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长兴雉城某餐饮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在直播活动中涉嫌虚假宣传。经查,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团购券1元/份,团购详情:荤菜(1份)¥999”,通过团购券商品名称弹窗形式呈现,以达到醒目宣传目的,为后续直播引流。上述团购券除商品名称外均无实际意义,没有对应实际商品,当事人实际也未对该团购券按照团购内容做过核销,并在消费的人到店出示上述团购券时表示不予核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8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长兴某房产经纪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08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该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长兴某房产经纪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在抖音视频中涉嫌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账号,于3月29日发布宣传一套房产时,称该房产有顶楼与露台之间的墙可以敲掉,与真实的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安吉某茶叶商行宣传时用“安吉白茶”官版包装,实际发货时用普通小铁盒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没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该局对当事人门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抖音直播间名称:安吉某茶场,销售商品图片及商品详情页面都使用“安吉白茶”官版包装进行宣传,实际发货用的是普通小铁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安吉某茶场宣传销售商品为2024年新茶,实际新旧掺卖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没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该局对当事人门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抖音直播间名称:某某安吉白茶,销售商品宣传为2024年新茶,实际发货用的是2024年新茶根据比例掺入2023年陈茶进行售卖。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湖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23日,该局接到举报,当事人在其抖音直播间主页描述中宣传内容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其抖音平台上的网店“某童装”直播间标题描述为“牛仔裤第三名”,但负责人其没办法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属于虚假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兴某文体商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的行为处以没收涉案货物及违法来得到的8938.78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11938.7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吴兴某文体商行涉嫌向未成年人出售卡片卡包。经查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购买无中文标识且背面印有“MADE IN KOREA”字样的卡片卡包,并通过其抖音网店内对外销售,且没办法提供上述货物的合法来源单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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