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只要是对嫌疑犯进行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不能有的讯问录制,而有的讯问不录制。但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先对嫌疑犯进行讯问,然后根据嫌疑犯的供述情况,再决定是不是进行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如果嫌疑犯的供述符合侦查人员的取证要求,就进行补录,这样的做法使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实现。
二是录制资料的技术处理存在一些盲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录制完成之后要同时形成录制资料的正本和副本,正本经三方封签后由技术部门统一保存,副本则随案移送。嫌疑犯如在供述中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因为牵扯到侦查秘密,此时副本是否随案移送要由检察长批准,确需移送的,能够最终靠技术处理消除检举、揭发时的录音,只保留图像,以此确保侦查秘密不被泄露。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嫌疑人及其律师等对录制资料副本提出异议,应当在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正本当庭拆封并播放。但是,由于正本中涉及检举、举报的内容未经过类似副本的技术处理,因此便牵扯到播放时会泄密等问题,这在现行规定中找不到解决方法。
三是嫌疑犯对同步录音录像心存抵触不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在办案过程中,有检举揭发欲望的嫌疑犯对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还心存顾虑,害怕形成录音录像资料后会被他人知晓其揭发行为而受到报复,因而不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四是同步录音录像中断后衔接有一定的问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经常遇到新问题,需请示汇报,导致存在大量的讯问中断现象。但是真实的操作中,录制人员不能停机,否则,讯问人员再次讯问、开始录制时,电脑将再次登录系统,只能以新案件进人,不能与前面的讯问连贯起来。如果不停机,录制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静止画面,光盘容量有限,必将浪费许多光盘,而且在出庭示证时不易查找,降低了录音录像证据的可信度。
五是缺乏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因讯问时间持续较长,或同时讯问若干个嫌疑犯,要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按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要求,要审录分离,其他非专业人员不能代替。也正为此,河南省院规定每个基层院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专职录制人员,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很难达到这一要求。如全面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数量更满足不了办案工作的需要。
六是讯问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言行。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特别是存在大量吸烟现象。大量的烟雾使监控设备无法拍摄到清晰的画面,被讯问人的体态和表情无法看清,使录下声音和影像资料的证明力下降;而在相对封闭的讯问室里,烟雾会使犯罪嫌疑人非常反感,不利于进行讯问。
七是在录音录像资料传递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保密规范。录音录像信息材料是视听资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危险,而且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而录音录像的移动存储载体作为证据,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需要严格保密及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失密。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个新生事物,录音录像的移动存储载体在保存、传递过程中如何保密、不被损伤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实践中存在有些涉密物品非专人保存,操作系统不是专人负责,涉密存储载体在制作、使用过程中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等现象。
八是录制人员的技术维修能力等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对硬件设备、录制人员的技术水平等依赖程度较高。实践中,由于设备繁多、使用频率高等原因,一些设备容易出现故障。但是由于录制人员对设备的性能、构造等不够熟悉,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只能等专业人员来维修。但是从事维修工作的一般不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很难随叫随到,而办案进程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受法定期限约束,不可能停止,影响到同步录音录像的进行。
一是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实施这项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大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宣传力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如果无同步录音录像,则有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权利。只有各方面形成一个好的机制和氛围,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才能全面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是要完善相应规定,对侦查部门的漏录行为严格处理。审查逮捕、公诉部门、审判机关在接受案件之前,必须对随案移送的录制光盘进行清点,一旦发现缺录的,便将此次讯问所作笔录列为瑕疵证据不予采信,以此提高侦查人员对讯问录像工作的重视,杜绝漏录现象发生。
三是应完善涉及检举、举报等侦查秘密的正本播放的相关规定。在播放时应首先征求侦查机关意见,决定是否可以播放,如果不宜播放,则也应像副本一样,在严格的监督程序下,经过技术处理之后再行播放。
四是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应吃透案情,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列好讯问提纲,做好充分准备才开始讯问,就不会存在大量静止画面的光盘,而且连续不断地发问,使犯罪嫌疑人来不及考虑,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五是提高讯问人员对讯问工作严肃性的认识,规范讯问行为。讯问人员进人讯问室,应注意仪表,着检察制服,不要出现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更不要有抽烟行为,时刻保持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有关部门可以出台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
六是加强录音录像证据的保密工作。对涉密存储载体的采购、登记、制作、传递、保存、归档以及维护、销毁等进行具体规定。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技术部门、侦查部门要定期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是要加强对录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或引进专业方面技术人才,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同时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相关培训,使他们能对一些简单的问题和故障进行排除。即使做不到这一点,也要建立健全设备出现故障后的应急机制,或者同维修部门打造快速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或者通过完善异地讯问的有关规定,将嫌疑犯带到其他县区院进行讯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